俊,男,现年28岁,单身,身高165cm左右,务农。平时表现流里流气的,喜欢和妇女开玩笑,并有借开玩笑之机,搂抱妇女的行为。有据可查的是前年腊月初十,他溜到本湾妇女柯细娥(34岁)家,藏在厨房里,被柯细娥发现后持棍棒赶走。
经找柯细娥核实,的确是有此事。由于柯细娥丈夫徐凯平时都是外出做事,不在家,徐平俊就常到她家里玩,有时对柯细娥动手动脚的。但是,这次被赶走后,徐平俊再也没有去过她家。
我们这组的情况就是这样。”
随后,情报队、派出所都汇报了各自的情况,派出所倒是摸了不少疑似强奸的案件,我都一一记录在笔记本上。
外勤和派出所介绍完情况后,郑队长代表技术队说道:
“我向各位领导介绍下现场勘查情况。
袁淑华家位于袁家畈村袁家湾中部。为一栋砖混结构连四间房屋,坐北朝南,西北角有一个厕所,离房屋距离18米,其他方向,或近或远,都是居民房间。连四间房屋中间是堂屋,西侧是袁淑华睡房,东侧是其父母和两个弟弟睡房。
对外共有两道门,分别是前门和后门。根据访问。案发之后前门是闩着的。在前门,我们也没有发现可疑的痕迹;刚才谈组长介绍了,袁淑华两个弟弟都反映后门是敞开的。后门为对开木门,在木门闩处。我们发现了点状和线条状的新鲜痕迹。经我和李队长研究。根据痕迹特点,分析作案人是用剪刀尖类物品拨动门闩后入室,我们也进行了实验。通过实验证实这种方式是可以将门拨开的。分析认为,这后门就是作案人的进出通道,拨门入室。
经我们反复观察,在袁国致房间、其两个儿子房间的房门锁扣上,均发现了一种丝状物品,认为是麻绳的残留物的可能性较大,分析认为这两个房间的房门曾经被人反扣过,因此而留下麻绳类残留物。
袁淑华房间房门敞开,无明显破坏痕迹;南墙有一扇窗户,窗户安装有玻璃,但有两块玻璃缺失,外围未安装防盗网,室内也没有安装窗帘,窗户无明显的撬压破坏痕迹,排除了从窗户入室作案的可能性。
室内南窗下有一张桌子,西南角有一个书柜,西北角有一个衣柜,衣柜内衣服里放有三百元现金,桌子、书柜、衣柜、衣服等处未见明显翻动,现金也在。东北角有一张床,床北侧有一条女式短裤,裤档部有一个孔洞,呈椭圆形,直径3cm左右,创口大部分边缘整齐,局部呈锯齿状,经研究,应该是用剪刀类剪切所形成;床中间位置,有点状血迹。
床头东侧本有一个按钮开关,按钮上提取到粗线条的手套印,但开关和房间灯泡都不见了,我们在现场外围进行了搜索,也未发现开关和灯泡。
我下面再介绍下袁淑华的伤情:
右侧乳房处留有齿印,比较表浅;右侧大腿内侧有两条平行的划痕,经测量,长度达7cm,单道伤痕宽2cm,深度0.2cm,两道伤痕间距为5cm,从大腿内侧斜向大腿中间位置,内重外轻。
经法医检验,袁淑华的确是被强奸了,阴什么道有新鲜的红肿,处什么女膜有新鲜的破裂,破裂具体地点是在九点钟位置,在阴什么道里,提取的分泌物里,有作案人的精斑。
根据现场勘查,我们得出如下结论:
1、案件性质:强奸、伤害;
2、作案人为一人,男性。
3、作案过程:作案人通过南侧窗户窥视室内只有受害人一个人在睡觉,就弯到屋后,用剪刀尖将后门拨开入室,用麻绳类物品将另外两个房间门反扣了后,推门进入袁淑华房间,扯下了按钮开关,下掉房间灯泡,使用一种特制的作案工具,将袁淑华击伤、击晕后,用剪刀剪开短裤档部,并解开袁淑华短袖上衣和胸罩,对袁淑华实施强奸。在强奸的过程中,也可能是感觉不方便,又脱了袁淑华短裤,继续实施强奸。
强奸完毕,拿走了按钮开关、灯泡,又取走了反扣房间的绳索类物品,从后门逃离现场。
4、现场痕迹物证:精斑、牙齿印、绳索纤维、剪刀痕、手套印。
5、作案人随身携带工具有:照明工具、剪刀、绳索、特制击晕工具。
6、串并案件:我们反复比对了袁淑华身上的伤痕,其长度、深度、间隔距离等等都和以前的案件受害人身上的伤痕一致,可以肯定是同一种工具所形成,因此,这起案件和以前案件完全可以串并侦查。
我们现场勘查情况就是这样。”
郑队长说完后,会议室里一片沉默,我知道大家期待的指纹和足迹都没有,因此非常失望。
一时间,若大的会议室里气氛凝重,有种窒息的感觉,只听到喝水的声音、用力吸烟的声音,间或有几声咳嗽声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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